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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课间玩刀,手中刀具意外刺入女生心脏瓣膜,谁为这个意外负责?

2018-01-01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课间休息

同学们打打闹闹

很正常的事儿嘛

谁知道有个同学在玩儿刀

刀……刀……


另外打闹的同学也没注意

你推我搡

这刀就扎到心脏了!

这事儿的责任可怎么分?

请您跟着说法君

往下看

1Q1

我想问一下,学校里面有一名13岁的男同学在课间休息时,在走道玩弄手中跳刀,旁边有两名女同学在打闹,该男同学期间还询问两女同学怕不怕他玩刀,后两女同学在玩耍时你推我我推你,刚好推了碰到玩刀男同学,男同学手中刀具恰好刺入心脏瓣膜,目前医院治疗,这件事情怎么定性?哪些人需要负责任?

A1:

您好,本次事件律师认为属于意外事件,其主要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此次事件中的男同学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推搡的女同学是否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13岁男同学在学校过道手持跳刀,因为自己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对周围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导致手中刀具恰好刺入心脏瓣膜,侵害了受害女生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13岁男同学在校园过道中公然手持跳刀,致使学生受伤,学校对该13岁男同学手持跳刀的行为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学校也应当对受害女生承担侵权责任。再者,对于在校学生,学校应当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就该人身损害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13岁男同学手持跳刀致使学生受伤作为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因为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内承担保险责任,至于责任大小、如何承担,受害人监护人、13岁男同学监护人、学校和保险公司可以就此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受害人可以向13岁男同学、学校、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3岁男同学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各被告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推搡的女同学是否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您的描述,该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众所周知,课间休息,同学间互相追逐打闹,是正常的现象。而该名男同学,拿出跳刀在过道中玩耍,是本次事件的主要因素。而推搡的女同学是否承担,则要看当时推搡的具体情况。虽然该男同学期间询问两女同学怕不怕他玩刀,但并未明确告知其玩刀的危险性,两名女同学相互打闹追逐,仍很难分清楚,被侵权人是因为女同学的推搡撞到刀上面,还是因为该名女同学的推搡自己撞到刀上面。故律师认为,第一种情况,推搡的女同学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推搡的女同学不承担责任。

最后,律师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孩子父母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案件的发生。也提醒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学校也应当积极履责,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2

Q2

我住的是花园小区,我家在高层的5楼,大小两个阳台均为观景阳台,视野非常漂亮。因为三楼是公共层,面积较大,所以四楼住户的小阳台围栏前面多出一块,前两年4楼住户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小阳台上面架起一大块顶棚,理由是楼上经常丢垃圾到下面的突出部分,这样我的小阳台被他搭出的顶棚挡住视野不说,还垃圾满满,因为是顶棚,我们无法踩踏清理,到物业投诉,物业也是和稀泥,夏天深圳潮热,顶棚垃圾严重影响我的生活,请问我到哪里解决?谢谢。

A2:

您好,您可以先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投诉(电话为12319),如果解决不了,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经查,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深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责范围,且律师已经登录官网咨询过,您可以直接拨打投诉电话12319进行投诉。故您可先向该部门反映您的情况,由该部门来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属于的话,则应当拆除。

第二,如果您反映未果,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您所提问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到你的案件中,你们同在一座楼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构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4楼住户将小阳台上面架起一大块顶棚,影响了你的视野,还垃圾满满。现若您投诉未果,您也可以依据《物权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4楼业主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最后,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您解决问题。




3

Q3

九旬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五个子女中的四个,因争夺老人拆迁房产未果而不管老人死活。老人起诉后,法院判决每个子女每月给老人100元生活费、100元护理费,但并未就老人生活由谁照顾做出判决。现各子女并未给付医药费,且拒绝轮流照顾,经常辱骂老人,但又过了判决上诉期,该如何处理?可以另行起诉轮流照顾吗?

A3:

您好,本案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子女承担护理的责任。

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解除。

其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老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起诉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医疗费并履行赡养义务。


4

Q4

今年2月份,因家庭纠纷。我的左手无名指被婆家人打骨折,派出所有笔录,我想要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但是迫于老公的压力,违心的放弃追究法律责任,派出所出面和解赔偿。但事后我老公并没有兑现他的承诺,并且我们婚姻现在岌岌可危。我现在还可以重新鉴定伤情,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

A4:

您好,根据您的阐述,接下来做以下分析:首先,在你与侵害者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后,对方未能履行协议,你作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

其次,刑事伤情鉴定没有严格的期限,您仍然有权要求伤情鉴定,是否构成轻伤或轻微伤要以法医鉴定结果为准。根据轻伤标准规定手损伤:(一) 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如您左手无名指骨折符合上述情况,则构成轻伤,否则构成轻微伤或不构成伤害;

再次,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类型,您所述情况,如构成轻伤,则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不构成轻伤,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5

Q5

二婚前,我支付首付,为儿子买了一套按揭房。一年后认识现在妻子,交往两年后女方提出结婚,婚后5年女方提出离婚(房子是儿子贷款按揭,我支付首付。产权姓名是儿子为主,装修及全套新家具、家电由我内退在外打工收入支付。儿子租房居住),女方有房卖了,房款给了女儿购房出租,问财产如何分割?

A5:

您好,根据您的说明,我们需对上述财产分别加以阐述:

首先,针对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因我国不动产登记是物权登记公示的手段,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来讲属于儿子个人的财产,至于您的出资行为,可以解释为赠予或债权债务关系,但从您阐述的情况来看,为避免财产损失,建议将您的出资行为解释为赠与行为,且因该赠予行为发生在婚前,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赠予行为已经完成并无法撤销,该房产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其次,对于室内家具家电,应分别情况予以确定财产属性,再婚前的全套新家具、家电是你在内退在外打工收入支付的系你的还钱个人财产所购买的因此应为你的个人财产,凡在你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您个人工资收入购买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则处理。

再次,针对女方名下房产,如其在与您结婚之前购买并付清全款,则该房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处分房产并将房款赠予其女儿的行为不侵害您夫妻共同财产,如该房购于与您结婚之前,婚后你二人共同还贷,后其擅自售出并赠予给女儿,则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女方应对您做适当补偿。

以上即是对您所说情况的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值班律师:


(曹韶鹏 河南郑州)




据说:

北方人过冬靠暖气,

南方人过冬靠中气,

说法君过冬靠一身正气!


实习小编 | 黄醒尘

实习法务 | 郭晓东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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